从五洋建设债券违约审判结果看中介机构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25 14: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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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分两次发行8.6亿元和5.6亿元公司债券,后面违约了。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公司用于申请发债的材料以及债券募集书中存在虚假披露,也就是财务造假。财务造假的主体是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管。然而,主承销商、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对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将中介机构也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法院判决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总计,,.14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2.47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需要赔偿7.41亿元。大公国际需要赔偿万元,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需要赔偿万元。五洋债券,德邦证券的承销费大概收取了约万元,评级机构通常收费在30万到50万元,律师收费在30万元左右。

近日,浙江高院对于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几千万承销佣金,居然承担几亿元的赔偿责任,震惊金融市场。

原因

1、券商内核宽松。过去10年,在国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背景下,债券市场蓬勃发展。银行和证券公司招募了大量从业人员,且大部分为新手,风险意识相对欠缺,业务经验较少。同时,证券公司业务标准基本是以债券发行能否获得批准以及债券能够销售出去为准则。为提高业务效率,流程更为简化,内核更为宽松。此类情况在银行政信类业务中也较为明显。

2、其他中介机构“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在国内,会计事务所、律所、评级机构等是发行人聘请的,这是“端人家的碗”,所出具的报告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3、法律基础跟不上市场机制的创新。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注册制,大公募需要证监会核准、小公募类似于注册制、非公开发行需要在交易所备案。注册制和备案制条件较为宽松。在此背景下,信息披露质量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但现行的法律基础还难以满足注册制及备案制的要求。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总有铤而走险者。

4、市场机制有待改善。在健康的市场机制下,承销商承担的是销售责任,中介机构承担的是独立尽调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承销商除了销售外,还承担了尽职调查的责任,需要制作募集说明书。而其他中介机构由发行人聘请,难以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健康的市场应该是投资人聘请中介机构,律所制作尽调报告,评级机构独立进行评级,券商仅负责路演销售。

影响

1、对后续类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了中介机构在债券违约中应承担的责任。本次浙江省高院的审判,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2、给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按照通常的金融认知,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享受贷款的全部收益,并且因此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这是间接金融的模式。而直接金融的模式,主承销商则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佣金,投资的收益由投资者享受,而风险也应由投资者承担。虽然承销商有过失责任应该进行赔偿,但是无论如何主承销商的责任不应该向商业银行这样完全。连带赔偿,相当于是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自己全部购买所有的债券,其最终效果和“刚性兑付”完全一样了。后续金融机构将重新审视直接融资业务,重视程度和风控的逻辑将重新制定。

3、市场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本次浙江省高院的审判,将从法律保障角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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